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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台湾地区试办科技校院二年制学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学生简章

时间:2013-05-09 19:39:57 

本简章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壹、报名

一、报名资格

现在户籍地为大陆福建及广东2省居民,就读以下所列18所学校专科应届毕业,且参加2013年该2省专升本考试取得成绩,始具报考二年制学士班资格。

18所学校为:福州大学、福建船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及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二、报名时间

2013年5月8日上午9时起至5月10日下午5时截止。

三、报名费

今年为试办性质,免收报名费。

四、报名手续

(一)一律至台湾地区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陆生联招会”)网站“在线报名”区进行网络报名,报名后须保留密码,以利日后登录报名系统。

(二)申请人于网上报名后,将须缴交数据转为pdf或jpg格式后,再上传至报名系统,上传成功才算完成报名程序。

(三)2013年5月13日24时前,本会未收到须缴交资料,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完成报名:

1.未上网报名或报名不完全者。

2.未上传须缴交数据或缴交数据证件不齐全者。

五、须缴交数据及注意事项:

(一)须缴交数据:以下资料各准备1份。

1.大陆居民身分证正反面:格式为jpg,档案大小不超过5Mb。

2.在校历年成绩单:可不包含最后一学期,格式为pdf或jpg,单一档案大小不超过5Mb。

3.财力证明:指由银行于2013年2月8日至5月13日间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之人民币10万元(约等值新台币45万元)以上之存款证明,格式为pdf或jpg,单一档案大小不超过5Mb,至多5个档案。

(二)注意事项:

1.各招生学校系组等数据请至“陆生联招会”网站“招生学校招生数据查询系统”查询。

2.须缴交数据请检查无误后转成pdf或jpg格式,凡证件不齐全、填写不详尽、转换后之pdf或jpg格式不清晰或有违反本简章规定者,视为资格不符,不再通知补正,事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缴或追认。

3.所缴各项证件,如发现有与报考资格不符,或有伪造、变造或冒用等情事者,则撤销录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发给任何相关学业证明;毕业后始发现者,由学校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学历证件。

六、填报志愿

申请人应依个人专业及意愿顺序,可报名多校多志愿,但合计至多报名10个校系志愿,所选志愿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贰、审查

各招生学校系组根据申请人之在校历年成绩单及大陆专升本考试成绩(由“陆生联招会”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索取)进行综合审查。未参加福建及广东22013年专升本考试者,不予审查。

叁、分发录取

一、“陆生联招会”依据各招生学校系组审查结果及申请人于网络报名时所选填之志愿顺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招生学校系组可不足额录取。

二、申请人已选择在大陆高等学校或机构就读者,“陆生联招会”不予分发。

三、申请人可于2013年6月19日上午10时起,至“陆生联招会”网站查询分发结果,获得录取者,取得来台就读资格。

肆、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录取生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就学申请书(格式由“陆生联招会”网站下载)。

(二)大陆居民身分证复印件。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之委托书复印件(格式由“陆生联招会”网站下载)。

二、录取生经许可来台者,应于来台前完成学历(力)证件验(认)证:

毕业证(明)书及在校修业期间完整之成绩单,须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申请代办认证。

伍、抵台入学注册

一、录取生须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之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居民身分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毕业证(明)书及修业期间完整成绩单的认证报告)、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陆、学习年限

二年制学士学位之修业年限以2年为原则。

柒、学位

录取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发给证书。

捌、其它

一、录取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地区有关法规。

二、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分等情事,应于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内离台,届期未离台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来入境申请资格之考虑。但应届毕业学生应于毕业后1个月内离台。

四、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之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8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1992年9月18日至2010年9月3日期间取得台湾地区认可名册所列大陆高职院校或机构专科毕业证书之申请人,如通过报考学校所设招生条件及历年成绩审查,可依大陆学历采认办法获发相当学历证明。

六、申请人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1周内向“陆生联招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1个月内正式答复。

七、其它未尽事宜悉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八、申请人于报名系统所填录之数据,仅作为“陆生联招会”招生及相关研究使用,且除提供申请人个人、受理申请学校、入出境及移民署、教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之学历查证单位、报考测验或检定之单位使用外,其余均依照「个人数据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九、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陆生联招会”或“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最新公告为准。